公 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浙1127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龙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浙1127破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名龙公司的管理人。
现因案情重大复杂,原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的名龙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至2017年11月28日9时00分,请各债权人准时参会。
考虑场地原因,每位债权人仅限一人参会,参会人员应为债权申报材料上登记的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特此通知!
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