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峰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1日裁定受理绿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1日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为绿峰公司管理人。绿峰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9月8日前,向绿峰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龙泉市龙翔路翔宇楼四楼,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陈玉娟: 18767848692;洪晓:157000857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绿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绿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另,龙泉市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9月12日9时在龙泉市人民法院五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