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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7-05-0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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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5破1号

本院根据毛思洪、云和县丽华工艺厂、吴为军、蒲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沈海鸿、毛裕明、季惠珍的申请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受理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实业”)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8日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山实业的管理人。金山实业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6月12日前,向金山实业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路23号二楼,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菁、陈玉娟,联系电话:15957815007/1876784869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程序行使权利。金山实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金山实业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云和县人民法院五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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