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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公司里应外合 骗取银行10亿元

2016-12-0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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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骗取贷款、承兑汇票高达10多亿元。被告人被控通过一名银行客户部副经理做“内应”,再加上假合同、假房产证等虚假材料,从国有银行骗出巨额资金。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定罪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负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因此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既然单位不构成犯罪,上述人员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出规定:“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该公司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该客户经理明知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图非法诈骗贷款,与其勾结,提供必要的帮助,当然成立共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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