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11月23日,广东东莞一名幼儿园老师上班路上,遭到3名劫匪抢劫并被拖上车。20岁的女教师激烈反抗,最终逃脱,但钱包被抢走。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华、彭某成已被抓获,王某超在逃。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三名劫匪以劫取财物为目的,违反被害人意志,当场使用暴力,企图将被害人拖上车,无论最终是否成功抢到被害人的财物,都已经成立抢劫罪,达到既遂程度。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无法得知劫匪将被害人拖上车的主观目的,如果仅限于抢劫,那么其将被害人拖上车的行为将不会被另行处罚,包含在抢劫罪之中。但是如果劫匪希望的是将被害人绑架,向其家人勒索财物,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成立绑架罪的既遂,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意图控制被害人以后违反其意志,和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应该以强奸罪处罚,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规定,与抢劫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