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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自作聪明 租房凿洞偷ATM机

2016-12-02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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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贵州的黄某去年8月来到温州,想要在温州寻找生财之路。然而他没有像一般人一样脚踏实地地找工作挣钱。据他所说,一开始想开店做生意,就交了4000余元押金,租下温州市区鞋都某厂房一楼空置店面。店旁是一家银行的ATM机房,里面有5台ATM机。但是房子租了好几天,黄某并没动手装修,8月10日凌晨3点多,他准备了气割枪、电动手枪钻、扳手、扁头铁管、煤气罐与氧气瓶等,准备凿墙。

根据监控显示,当天凌晨3时45分,黄某在墙上凿开了一个大洞,爬进ATM机房加钞室,剪断一根监控连接线。等走近加钞箱时,房间里的警报响了,黄某慌忙逃离。银行人员发现后,立即报了警。

十个月后,黄某成功被警方抓获,他狡辩称其没有犯罪意图,自己为开五金店才准备了切割工具,砸墙是为拓展店面,想在墙上凿储物柜,没想到凿出一个洞。但是经调查发现黄某在现场留下全套切割设备并没有制作储物柜原材料,因此黄某在半夜打洞进入银行本身就是一次精心策划的盗窃行为,黄某主观方面有盗窃ATM机里面金钱的故意。同时他三更半夜凿洞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情节。同时我们注意到ATM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金融机构。

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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