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宣判

2016-12-02 00:09
【字体:

网约车对人们来说已不再新鲜,它的存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从其存在的法律合理性,自身的安全性能到造成事故后如何担责都关乎网约车的“生死存亡”。

11月3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该市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事件经过,6月17日8时40分,廖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海淀区小营西路附近,因车辆拥堵,在停驶等待过程中,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秦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秦女士人身及财产损害。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秦女士诉至法院,向司机廖先生、乘客颜女士、滴滴公司及两家相关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交强险公司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1万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723元;网约车平台与颜女士各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4149元。

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项规定,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商业三者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廖先生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内,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商业险保险公司,故商业三者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法院认为,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廖先生作为驾驶人,其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在颜女士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时,廖先生应尽到有效制止和提示义务,以保证乘客及停靠地点周围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

颜女士作为车辆乘客,在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即开启车门下车,又未提高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廖先生与颜女士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廖先生系在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与颜女士的客运合同,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廖先生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作为接受廖先生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颜女士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