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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厂再爆炸 生产安全路在何方

2016-12-0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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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可在短短的几天内,先有江西丰城电厂事故,后有济南工厂爆炸,这些安全事故无情地夺去了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我们可以看到他们脸上的泪水,却无法看到他们内心深处的伤痛。

事情经过,11月29日上午,济南一工厂发生爆炸导致京沪高铁运行受阻。一辆运行中的高铁列车面对飞过来的爆炸物碎片刹车不及,车身轻微受损,并没有人员伤亡。记者在百米外的高铁桥西侧发现了一个直径近1.5米的压力容器残骸。据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推测,这块数百斤的铁盖是被爆炸气浪抛过近30米的高铁桥,砸坏了隔音板后又跌落在桥下。工作人员表示,事故牵扯到违规生产,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目前事实正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无法下定论,在这儿小编只讨论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区别。这二者虽然主观方面都属于过失,仍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无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终违法法规生产的负责人员都会为自己枉法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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