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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早退发生意外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6-09-0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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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早退发生意外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关于工伤认定各要件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综合不同情形,核心指向其实体现在时间要件、空间要件、目的要件与因果要件四个方面。而在工伤认定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时间问题。

1.关于时间要件,即劳动者在什么时候工作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严格按照劳动立法方面的规定,超出时间不算做工作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劳动者还在从事工作,这段时间就应当认定为劳动时间。通常实践中,以第二种意见为主,那么以下几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一是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二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加班时间,或者虽无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根据工作量为保证工作按期完成而自愿延迟下班的时间,以及自愿提前上班的时间;三是由工作性质决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作的时间,如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因此,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关于空间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条文表述都是用工作场所,而没有具体指向工作岗位,所以认定工伤的工作空间应该是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管理之下从事劳动的全部空间区域。

3. 关于目的要件,不管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原因是什么,只要劳动者受到了伤害,且该伤害是劳动者为了工作所致,就符合了工伤认定中的目的要件。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给付了劳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报酬,那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时受到职业伤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应当是理所当然。所以,只要劳动者的行为动机与趋势是为了履行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伤害就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论是否因违反规章制度或用人单位管理规定而受到伤害。

4. 关于因果关系要件,即事故与劳动者受到的人身伤害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定工伤保险而言,决定事故发生的一系列原因之中,只有以引起人注意的方式共同引起保险情形发生的那些原因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践中,怎么认定,通常先找到事故的所有原因,然后判断哪个原因在这个过程中占主要地位,依次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二、关于具体要件的分析

1.关于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劳动者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而即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劳动者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合理与否,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考虑,合理路线不能仅仅理解为最近的路线,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的上下班路径。

2.关于上下班的时间点确定。员工即使早退下班,也只涉及是否遵守工作单位关于上下班时间的制度规定,并不影响其下班的事实,也不能改变其下班为目的的事实,所以无需特意考量劳动者是否遵守了用人单位关于上下班的规章制度,事故发生时应认定为合理的下班时间。

3.因果关系的界定。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此事故也直接导致吕某死亡的事实,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吕某身亡的结果之间,就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法律列举的应认定为工伤的类型之一,且不具备排除工伤的因素。

《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比较原则,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和较高的适应性,所以,在适用与实践之中,应注意对立法精神的理解,这样才能实现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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