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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做股东(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

2016-08-1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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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做股东(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

作者:吴世臻律师   18657789787

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股东权神圣不可侵犯。股东权保护是公司制度保有活力的源泉,也是现代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早中期经营选择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对其股东权的梳理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清晰的了解股东权利,投资者才能懂得如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如何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so:知道股东有哪些权利才懂得作为一名股东自己可以做些什么、应该做些什么,才能为公司发展做贡献,也不会傻傻地成为别人的钱袋子和替罪羊。本文只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

一、 股东身份公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so:无论你以什么方式取得的股权,都要及时向公司确认你的股东身份。名册对内,登记对外,只要股东名册上有你的名字,对公司来说你就是股东了,就可以享有分红、参与管理等股东权利,而要让社会知晓、认可你的股东身份,必须要办理登记。强调一下,保管好获得股东资格的源泉凭证,比如出资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遗嘱等,这些凭证是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

二、 股利分配请求权。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so:第一,公司只有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交税后有结余才能分红;第二,没有特别约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注意是实缴而非认缴;第三,对于分红方式全体股东可以做特殊约定,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方式确定。

三、 股份处置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可以依法处置自己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赠与、继承、质押等方式。

so:第一,股东行使处置权直接改变股份所有权的,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继承除外。质押等不直接改变所有权的处置方式不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公司章程对上述内容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公司章程不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根本性地限制股份的流通,允许约定合理的附条件流通。

四、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o:优先购买权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股份不是想转让给谁都行的,该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要保护股东的合伙人选择权,保证不让三教九流的人进来祸害公司。当然,该制度的实操性并不好,通过黑白合同、关联交易很容易规避。特别强调一下,股东内部转让股份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五、 新股认购优先权。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so:该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控股权,保证股东不因增资减少控股比例从而减弱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玩转该制度的前提是要有实力,虽然允许你吃进,但你也要掂量一下自己是否吞得下。如果吞不下又不愿意减少控股比例,那就只能争取在股东会否决掉增资方案。

六、 退股权(股份买取请求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o:退股权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决以上问题。涉及第一种情况要求退股的,由于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奸诈的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利用制度设计的漏洞,钝化股东的退股权,股东要善于结合股东查账权等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其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so:公司清算后如果还有残渣,可以最后再分一杯羹。由于公司清算要求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所以这里的出资比例无需区分实缴还是认缴,都是一样的。

八、 表决权。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so:股东对公司的管理绝大部分是通过在股东会上投票行使的,举手、投票、签字都很简单,难的是要理解每一个决议对公司、对自己的影响,要学会阐释自己的观点,懂得争取、掌握表决权,以增强对股东会的影响力。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时候要擅用质询权。无论如何,和睦理性的股东会才能引领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勿心怀敌对情绪。

九、 股东损害诉讼提起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o:股东损害诉讼是维护股东自己的直接利益,而后述的公司代表诉讼是通过维护公司的直接利益,从而间接的实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即股东让董、高欺负了就提股东损害诉讼,公司让董、监、高或其他人欺负了又没人管就提公司代表诉讼。

十、  公司代表诉讼提起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提起请求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o:发现董、高坑公司的时候,找监事;发现监事坑公司的时候,找董事;发现其他人坑公司的时候,找董、监都可以;如果找了没用,自己可以直接告坑公司的人。需要特别说明,股东代表诉讼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利益归公司。所以,干活的是你,但你不比其他股东多享受任何利益。这是一个需要有奉献精神的活。

十一、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so:有什么事急需到股东大会去解决,又等不了定期会议召开的,凑齐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十二、  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so:无论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都需要有人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时间到了,或者你依法请求召开临时会议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就是不召集股东开会的,凑齐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自己组织召开股东会。

十三、  质询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so:由于现行法律对质询权的规定很空洞,所以需要公司在章程和规章制度中加以细化。作为股东,要提前多了解一些相关信息,以保证质询的有效性,也可以把质询内容提前书面通知,以防公司高管借口未作调查统计推脱质询。同时,可以要求公司高管明确哪些质询事项是不予作答的,审查其拒绝回答的合理性。

十四、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撤销确认诉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so:第一,六十日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无效确认之诉不受该除斥期间限制。第二,无效确认、撤销确认后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第三,该制度没有股权占比要求,只要是股东就行。第四,通说认为,被告应为公司。第五,股东担保应以公司请求为前提。

十五、  会计账簿查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so:实务中股东要求查账通常是不那么顺利的,但是只要不怕麻烦账肯定是可以查到的,所以,股东最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有会计账簿查阅权。关于原始凭证是否可以查阅实务中观点不一,股东如果对会计账簿有疑问,要积极主张查阅原始凭证。

十六、  公司解散请求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so:公司解散请求权名为权利,实则是被逼无奈的选择。只有公司陷入僵局,且穷尽其他一切合法手段仍无法打破僵局才能行使该权利。

十七、  更换清算组成员请求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①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②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③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so:清算对股东责任和剩余财产分配至关重要,如果清算组成员不值得信任,股东可以要求换,当然这个不值得信任要有具体表现,而不是全凭个人喜好。

十八、  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so:股东要满腔热情地多渠道去了解公司信息,别指望有人会把你想知道的东西送到你面前,给你看的都是想让你知道的,不给你看的才是你应该知道的。

十九、  章定股东权

根据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原则,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创设特殊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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