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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不动产的“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

2016-08-0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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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不动产的法律物权事实物权


一、什么是法律物权?

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物权,为法律物权。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物权。

二、什么是事实物权?

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为事实物权。如房产实际所有人对房产的物权。

三、造成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分离的原因。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效力。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具有亲情身份关系中,不动产的实际出资人与产权证上的产权登记人并非一人,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
四、我国《物权法》对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的前半部分规定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后半部分的但书规定则承认了我国在登记之外存在着一些无需登记而生效的事实物权。

五、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如何?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可知,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

在公示公信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物权权属推定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毋需自证权利,推定为物权人;而不动产登记异议人须以充分证据证明物权归属,否则异议不能成立。

六、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确定事实物权?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仅仅是为确保交易安全的规则,而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作为物权权属的判断规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认定不动产权属的重要证据,但并非是唯一的证据,更不具有绝对证据力。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认定不动产权属的依据。

七、物权纠纷通过何种诉讼程序维权?

一旦发生物权纠纷,是通过行政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呢?可以直接进行民事诉讼,案由为物权确认纠纷

在举证方面,只要异议方举出反证,证明登记薄上的记载事项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就可以不受行政机关的登记限制,可以直接根据反证推翻登记另行确定事实物权。

现实生活中是错综复杂的,法律更不是一加一等于二,律师没有特别的专长,也没有特别的权力,只有特别的责任心,可以把复杂的法律关系捋顺,可以把普通的案件做的完美,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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