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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合肥“房叔”案新进展,沙云翠律师辩护获改判
作者: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4-17 09:55   点击量:128

  2015年,央媒报道一起小官巨贪案。安徽省庐阳区张某涉嫌“贪污”15套安置房,最终被庐阳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向庐阳区法院提起公诉。张某在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沙云翠律师的辩护下,从一审法院以张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判定上诉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情原由】

事情追溯到2004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作为某村的党支部书记,被检察院指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340万元,同时伙同他人骗取拆迁安置135㎡及相关补偿费用约19万余;张某在拆迁过程中超越职权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不符合安置条件人员作为安置条件人员被安置,造成国家损失58万余元。此后,张某被立案调查,2015524日,合肥市某公安分局对张某执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后的张某,其家属委托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沙云翠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沙云翠律师了解案情后,根据起诉书指控张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通过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结合法律条文,及事实真相,找出张某挪用资金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犯罪客体,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

【出庭辩护】

首先,沙云翠律师认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于法无据,且两罪成立犯罪时主体身份要求不同,张某不存在实行挪用资金行为时存在两种不同身份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罪、挪用资金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起诉。

其次,沙云翠律师认为不应将去向不明的15㎡拆迁面积作价计入贪污犯罪的数额,同时针对滥用职权罪,辩护人认为张某无权决定安置人员、面积及补偿,且该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既然滥用职权罪已过追诉时效,且检察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在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检察院关于张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经过法庭上沙云翠律师与法官唇枪舌战的一番辩论后,检察院经审核查明,采纳辩护人沙云翠意见,变更起诉决定书,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未将去向不明的15㎡拆迁面积计入贪污罪的数额,并认为后,法院以张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波三折】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张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中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甲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经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决结果与原审一审无异。

张某坚持上诉,沙云翠律师重新翻看卷宗,研究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42次往返于京皖两地奔波,查找证据,及一千多个日夜伏案工作,沙云翠律师写下了两万余字的辩护词,并在二审法庭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张某虽有两次挪用340万资金的行为,且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被挪用资金的审计说明,但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资金的性质予以明确,且该村并未开设国家专项资金账户,各种款项汇入该村开设的多家银行账户,专项财政资金与集体资金混同、交叉使用,指控罪名与案件事实不相符,挪用资金性质难以确定,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且该罪已过追诉时效,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后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撤销原判决,判定上诉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至此,被告人已被关押近三年,折抵刑期后,二审判决生效后的几日,张某刑满释放。多亏辩护人沙律师审判庭上的游刃有余、妙语连珠,才换来被告人和家属的喜极而泣。

沙云翠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主观想象、猜测,也不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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