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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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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5]81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5-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进一步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政府价格调控监管能力,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的函》(浙人大财函(2005)17号),结合全省价格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执行《价格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价格工作
  价格工作是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做好价格工作,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价格法》赋予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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