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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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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苏高法[2005]282号
【发布日期】 2005-08-15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05]28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
  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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