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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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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办〔2005〕172号
【发布日期】 2005-07-22
【实施日期】 2005-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闽国土资综(2005)136号)和《2005年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要点》的精神,结合我市矿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关于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依法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勘查开发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促进了矿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无证非法开采行为依然存在,非法勘查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有些探矿权人长期占着勘查区块不开展地质工作或没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甚至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破坏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有的采矿权人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乱采滥挖,重采轻治,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个别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秩序;个别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法治意识淡薄,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出让矿业权,不严格依法管矿,导致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局部混乱,一些矿业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滋长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规范管理秩序,切实提高矿政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严格保护、规范有序、合理开发的矿产资源管理新秩序,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和《2005年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要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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