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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遵义市“2•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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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2〕7号
【发布日期】 2012-02-24
【实施日期】 2012-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遵义市“2?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  2012年2月18日12时左右,贵州省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道真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贵C86256的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35人),从遵义市道真自治县大磏镇运载赶集归来的群众往石仁村方向行驶,当行至省道S207线8公里400米处时,失控驶离道路左侧,翻坠于路侧边沟里,造成13人死亡、22人受伤。

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肇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左前轮爆胎,导致车辆方向失控。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客车严重超员、路面管控存在薄弱环节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  一、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3号)要求,针对春运结束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容易反弹的特点,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克服春运结束后的松懈情绪,确保事故预防工作不放松。各地区要认真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检查,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强化事前督促和事后检查,务必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  二、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把好道路客运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要大力推行客车运输企业安全告知制度,在车辆醒目位置粘贴包含客运公司名称、车辆号牌、驾驶员姓名、相关法律提示等信息的安全告示;要定期组织客运企业开展驾驶员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线路牌,取消其客运经营资质。

  三、进一步深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治理力度。各地区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多措并举,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深层次、源头性问题。要针对春运结束后,各地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减少,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反弹的特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管控力量薄弱的县乡道路,要依靠县乡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力量共同开展整治,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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