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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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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6号
【发布日期】 2011-09-30
【实施日期】 2011-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6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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