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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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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
【发布日期】 2011-06-30
【实施日期】 2011-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

 

各中央企业:

  近年来,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通过积极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强化财务快报分析应用,不断完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为企业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增强财务快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经济运行质量动态监测,提高日常财务监管效率,满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动态监测工作,切实加强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严把数据质量关,优化工作流程,充分利用基于视频专网的“中央企业财务快报网络报送系统”,确保财务快报及时报送、数据准确完整、分析全面深入,不断完善本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

  二、积极探索全级次报送。各中央企业自2011年7月开始,要在现有财务快报工作基础上将本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财务快报监测范围。财务信息化水平较高、财务决算已经实施全级次报送的企业,财务快报要积极探索实施全级次报送;对于财务快报实施全级次报送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给予一段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应当将所属各级重要子企业纳入财务快报范围报送。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优化财务快报收集系统,完善财务快报合并方法,力争在2012年底所有中央企业实现财务快报全级次报送。

  三、增强财务快报时效性。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快报数据的收集、审核、合并、分析等工作,并于每月9日前将集团上月合并数据和分户数据及相应文字说明、分析材料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对于未能实现财务快报全级次报送的企业,逢6月、12月的财务快报,应当分别在7月和次年1月的20日前补充报送全级次财务快报。

  四、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充分利用财务快报监测体系的指标数据,结合预算执行监控,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运行质量、经营风险等方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揭示运营特点,评估经营风险,剖析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分析发展趋势,提出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有关分析材料电子文档应随财务快报数据一并报送国资委。

  五、完善快报管理制度。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快报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快报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和披露工作,同时要加强数据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国资委反馈中央企业的数据资料包括分户数据,仅供各企业内部参考使用,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快报管理工作,提高财务快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数据质量,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进行专项评比,对于财务快报报送及时、报送范围全面完整、数据质量高、分析深入、资料齐全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于组织不力、报送不及时、快报范围不完整、数据质量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且不得参加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先进单位评选工作。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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