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1〕10号
【发布日期】 2011-04-27
【实施日期】 2011-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0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