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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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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9〕56号
【发布日期】 2009-08-1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粤府办〔2009〕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我省就读的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包括在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二、在我省就读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在就读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重点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学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学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的独立学院,按参与举办的公办普通高校隶属关系确定财政承担对象,部委属院校和省外院校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由独立学院所在地政府负担;省属院校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院校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由市级财政负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民办高校,属普通院校参与举办的,由民办高校所在地政府负担,其余民办高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台山所属高校和中职技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对开平所属高校和中职技校学生,按照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或通过其他方式征收。
  四、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
  五、鼓励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在假期和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经学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先在异地住院治疗,待返校后凭相关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各级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和卫生部门要通力合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学校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有关学校要认真抓好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就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满足学生日常医疗服务需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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