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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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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15号
【发布日期】 2009-08-0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天津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预防和消除既有房屋安全使用隐患,建立全市既有房屋安全使用档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住用安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77号)精神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市在2008年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普查和鉴定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将组织对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既有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和鉴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目前全市既有房屋面积共2.8亿平方米,其中部分房屋由于建造时间较早,过度使用且年久失修,房屋及设施老化或毁损较为严重,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使用隐患,有少部分已成为严重损坏房屋及危险房屋,无法保证正常使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准确掌握全市既有房屋的安全状况,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排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房屋安全使用隐患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提出实施改造和加固方案,督促产权人加以落实,及时排除安全使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住用安全,让群众住"放心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做好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工作,市国土房管局成立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领导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推动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普查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全市普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落实,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和指导;汇总、整理、编辑普查成果,督促建立全市既有房屋安全使用档案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各区县房管局成立区县既有房屋安全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普查办),负责本区县房屋安全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区县普查办做好具体调查工作。
  三、普查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范围和重点。
  1.普查范围。安全普查的范围为本市城镇范围内2009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普查后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并将相关资料输入既有房屋安全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普查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等,对既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排查和鉴定。主要对房屋安全性能和房屋基础资料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房屋抗震性能、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
  2.普查重点。各区县普查办要集中力量对砖木结构、砖混预制板型结构、轻型钢结构、装配式大板结构建筑和房龄超过50年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场(超市)、医院、菜市场、旅馆(快捷酒店)和娱乐场所(大型洗浴、KTV、歌舞厅、酒吧)等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排查。
  (二)时间安排。
  1.普查阶段(2009年8月至2009年底)。各区县普查办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区县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支持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各区县普查办应设立技术专家组对房屋进行综合审查,并对被排查的房屋按幢出具房屋安全评估结论,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对于排查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使用隐患的房屋,以及需要做进一步深度检测确认的房屋,列入需要鉴定房屋的范围,各区县普查办汇总后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
  2.鉴定阶段(2010年上半年)。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对各区县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经审议确认通过后,由各区县房管局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好本辖区排查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各区县房管局统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鉴定完成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送交所属区县房管局。以鉴定报告作为技术基础支持,制定相应的解危修缮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我市的房屋安全规范要求。
  3.验收阶段(2010年3月开始)。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区县普查办采取自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验收房屋安全普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保证质量。此次普查要做到全而不漏,确保覆盖率100%,每一处房屋要按幢排查到位。不走过场,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认真检查,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
  (二)明确重点,认真鉴定。本次安全鉴定重点是排查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使用隐患的房屋,以及需要做进一步深度检测确认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科学、准确地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任务。
  (三)摸清底数,建立档案。通过此次普查鉴定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既有房屋底数、安全性能和基本住用情况,按幢到户建立既有房屋安全使用档案,逐步实现基础资料和安全使用档案的动态管理。
  (四)做好统计和上报工作。此次普查鉴定工作正式开始后,各区县普查办于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完成的普查鉴定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
  (五)在普查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各区县普查办要及时收集、反馈给市国土房管局普查办,经研究后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普查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六)本次普查鉴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国土房管局在收取的经营性收费中安排,根据专业评审机构评审结果据实列支。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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