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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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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9〕22号
【发布日期】 2009-07-2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改进城市管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以良好的城市环境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筹办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与迎世博和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找出与筹办上海世博会所应达到的行政执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市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等有关方面参加。
  区县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区县人大、政协等有关方面参加。
  三、检查对象
  主要是市和区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检查内容
  (一)市级层面重点检查以下3件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
  2.《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点检查单位:市公安局);
  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市交通港口局)。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围绕“迎世博”和“关注民生”的主题,确定本部门需要检查的内容。一个部门原则上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区县级层面按照上述重点检查内容,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县重点检查的内容。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履行、行政处罚情况等。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
  在自查基础上,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直接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直接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
  对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点检查,由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六、时间安排
  (一)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外,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政府在8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
  (二)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监督建议书。
  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选择若干市或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具体抽查考试的时间和做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
  (三)12月为总结阶段。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分别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处室)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执法检查中,各区县政府法制办要在搞好横向协调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密切配合区县政府法制办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检查的指导。
  (三)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区县政府、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并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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