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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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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07号
【发布日期】 2009-07-2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审批办《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意见

  按照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监办函〔2009〕73号)要求,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103号),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管,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落实国务院部门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的有关工作
  (一)取消和调整我市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待国务院确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后,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共同研究,提出我市相应的取消和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总的原则是:凡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取消和调整。
  (二)清理和规范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009年上半年,我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已在政府服务大提速工作中完成。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清理和规范工作尚未启动,仍存在事项名称不一致,申请材料不统一,公示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待区县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启动对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减少和规范工作,主要是统一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办结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等,进一步提高区县部门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编制并公布我市行政审批主体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编制并公布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待国务院公布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后,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结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三定"方案,编制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组织编制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执行好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待国务院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后,对应调整我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好实施。
  三、加强对部门和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后,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取消的不再审批;对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调整衔接工作落实到位。
  (六)组织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存在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是否存在在清理工作中漏报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的行为,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存在擅自提高申报条件、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批环节等不规范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加强对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在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组成检查组,对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促整改,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方式
  (八)进一步扩展"一站式"集中审批。在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对尚未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的事项,除各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宜进入的外,要全部进入中心集中办理。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对尚未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本着应进必进的原则,组织进入中心集中办理。
  (九)进一步落实现场审批。市和区县两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进驻中心后,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办理方式,进一步充实进驻中心的审批人员力量,充分进行委托授权,逐个事项确定现场审批办理程序,切实提高现场审批服务效率。
  (十)进一步强化联合审批。深入推进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和行业管理三类联合审批办理方式,不断提高联合审批的整体效率。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效能监察登记制度,使联合审批各阶段的整体办理时限得到有效控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设立类联合审批,对有特殊需求的新设立企业,组织联合审批部门做到立等可取。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搞好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十一)进一步扩大网上申报办理。充分发挥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的网上申报办理功能,进一步增加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网上申报办理事项的数量和实际办件量。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区县实行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办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办事。
  (十二)加强行政审批管理与效能监察电子网络系统建设。对我市现有行政审批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升级,不断完善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功能,实现市和区县应用软件统一,网络互联互通,数据实时交换,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五、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机制制度建设
  (十三)整合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资源。按照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的部署,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重新制定和完善"三定"职能,统筹考虑归并理顺部门内部的审批职能,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十四)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系点制度。在市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和各区县分别选择有条件的部门和区县,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积极探索建立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将行政审批实施和效能监督范围逐步向乡镇延伸。
  (十五)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制创新。继续深化落实审批服务大提速的各项措施,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超前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领办服务、协调会商等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全程服务,营造一流的投资发展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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