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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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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9〕51号
【发布日期】 2009-07-1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进一步提高我省防震减灾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抗震设防工作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包括汶川特大地震在内的多次地震灾害表明,地震灾害损失主要是由于建(构)筑物倒塌破坏造成的。因此,必须在基本建设工作中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科学地做好抗震设计和规划选址。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争取到2020年全省所有建(构)筑物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二、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一)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要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既确保安全、又不造成浪费的原则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负责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作为各类危旧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的依据。
  (二)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要继续把城市的抗震设防作为重点,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全过程。积极推进抗震设防的基础性工作,尽快完成设区城市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县级城市的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要把确保地震安全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存在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城市,要划定地震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条件“黑线”,在城市建设中予以合理避让,提升城市地震灾害预防水平。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农村防震减灾工作力度,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发挥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各类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和指导农民按抗震设防要求建设民居、加固改造危旧住房,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认真落实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主要建筑,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等主要建筑,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部门规定提高设防标准。要认真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除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校舍。已经建成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保障措施
  (一)规范和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地震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地震行政审批窗口的设置,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和地震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做好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抗震设防要求内容;对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是否具备地震部门审查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要增加抗震设防章节。地震部门要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提出合理避让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做好抗震设计图纸审查。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和地震部门要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同时,把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到基本建设的每个阶段,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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