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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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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9〕34号
【发布日期】 2009-07-14
【实施日期】 2009-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管理的通告
沪府发〔2009〕34号

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现就加强本市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区域范围内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一)世博园区及周边1000米区域;
  (二)内环线以内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
  (三)各区县重点地区。
  二、在上述区域范围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工具的,城管执法部门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48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予以处置。
  四、本通告所称世博园区周边1000米区域,是指耀华路-西营路-成山路-东明路-浦建路-董家渡路-中华路-大林路-西藏南路-徐家汇路-瑞金南路-黄浦江区域。内环线以内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各区县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各区县政府另行确定并对外公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失效日期: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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