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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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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9〕119 号
【发布日期】 2009-07-1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通知
闽政办〔2009〕11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地震应急救援是防震减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闽政〔2009〕11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救援能力建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能力建设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主要依托福州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组建,承担福州市和全省地震灾害的救援任务。同时,在兄弟省市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可提供一定的救援力量支持。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应能够迅速抵达灾区,在同一时间内执行三个场地楼房倒塌的救援任务,实时对建筑物安全进行分级评定,保障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组建战地医疗救护站,开展有效院前施救。
  请省地震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二期装备配置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二、设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能力建设
  设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主要承担所辖县(市、区)地震灾害的救援任务,同时能够为周边市、县提供救援支持。除福州市外,其余各设区市都要抓紧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配备救援装备。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设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应能够迅速抵达灾区,在同一时间内执行两个场地楼房倒塌的救援任务。
  设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装备配置以营救类为主,兼顾通信类、机动类装备。对一些大型设备、医疗、通讯和后勤保障设备等,可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按资源共享,专兼结合原则,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在应急救援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征用。
  三、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设
  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主要承担本级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的救援任务,同时能够为周边县(区)提供救援支持。除市辖区外,其余各县(市)均应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配备救援装备。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第一时间抵达灾区,能够执行一个场地楼房倒塌的救援任务。
  县级地震灾害救援装备方案分为基本配置参考方案和选配参考方案,其中基本配置方案为县级地震救援队的必备配置。各设区市要组织地震和消防等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县(市)的装备配置,指导各县(市)在完成基本配置的基础上,有选择地按选配参考方案进行配置配备,确保辖区内县(市)地震灾害救援队在具备单独救援能力的同时,可整合形成与设区市地震灾害救援队相当的综合救援能力。
  市、县地震两级救援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原则上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力争年内完成。省财政将对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给予一定的装备配置补助。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地震两级救援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四、整合各类专业救援力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和应急预案机制,充分整合当地各部门的专业救援力量尤其是大型厂矿企业的厂矿救援队,加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医疗物资储备的滚动仓储,按照资源共享、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确保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时,能够统一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协同作战,发挥作用。
  各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建立各种救援力量信息库,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件(略)
  1.福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二期装备配置方案
  2.市级地震救援队装备配置参考方案
  3.县级地震救援队装备基本配置参考方案
  4.县级地震救援队装备选配参考方案
  5.救援力量信息库(基本格式)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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