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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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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9〕118 号
【发布日期】 2009-07-1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09〕11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大学生参保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大学新生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缴纳当年9月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大病,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日常医疗,暂实行补助经费由学校包干使用的办法。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方式解决,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在重点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解决大学生的日常医疗。
  四、资金筹措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对象的认定,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执行。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财政对设区市所属高校的大学生参保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均由高校所在地设区市财政承担。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年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高校包干使用。现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高校高于年人均30元的部分,继续作为卫生专项经费拨付给高校。国家部属高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按照中央规定执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五、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按照高校所在设区市规定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执行。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法定责任人承担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实际,根据“保当期”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酌情组织开展对当年得大病的大学生进行二次补偿,以提高参保大学生的受益水平。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后,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六、就医和结算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大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统筹区外的,应通过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方可到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保障部门应把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方便大学生就医。
  七、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各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由高校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经办。
  各高校要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等工作,统一组织大学生参保缴费,并统筹管理财政拨付的大学生日常医疗经费,继续做好本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八、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切实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设区市要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启动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要注意研究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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