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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清理遗弃材及火灾烧死木采伐限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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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09〕3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清理遗弃材及火灾烧死木采伐限额的批复
林资发〔2009〕30号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友好、新青、汤旺河林业局风倒风折木清理增加采伐限额的请示》(黑森资〔2009〕10号)和《关于朗乡、乌伊岭林业局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增加采伐限额的请示》(黑森资〔2008〕1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你公司2009年采伐限额158700.8立方米,出材量59356立方米,并等量增加2009年木材生产计划。其中,友好林业局增加采伐限额13800立方米,出材量8283.2立方米;新青林业局增加采伐限额8091.6立方米,出材量5135.2立方米;汤旺河林业局增加采伐限额24400立方米,出材量14654立方米;朗乡林业局增加采伐限额18913.2立方米,出材量8510.8立方米;乌伊岭林业局增加采伐限额93496立方米,出材量22772.8立方米。此次批复的采伐限额专项用于风倒风折木、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的清理,不足部分由以上各林业局在各自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中调剂解决,确保完成此次清理工作。为做好此次清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对此次批复增加的专项采伐限额,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计划,周密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依法进行,并严格按照各林业局制定的专项清理利用规划进行清理。对能够存活的林木,必须严格保护,严禁以清理为名借机采伐健康木。并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对不按规划设计进行清理,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你公司要对友好、新青、汤旺河、朗乡、乌伊岭5个林业局风倒风折木、遗弃材和火灾烧死木清理工作的单独设计、单独建档情况以及伐前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检查指导工作。
三、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此次专项清理要单独发证、重点监督,并对清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我局。必要时我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四、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你公司要形成专题报告,于年底前上报我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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