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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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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6-05-03
【实施日期】 1956-05-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5日刑字第1号报告收悉。对过去判处徒刑未宣千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新人”现在是否补行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判所定罪刑应该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宣告剥夺的,一般可不再补行宣告剥夺。。但在使用这种“留场新人”的时候,如拟给予的工作需有政治权利的人才能担任,则对这种“留场新人”是否原应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应剥夺的期限应有多长,这个问题,仍须加以考虑,以决定能否给予这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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