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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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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6-09-26
【实施日期】 1956-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21日〔56〕沪法二发字第4889号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兹答复如下:一、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二、关于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在未有正式法律规定之前,希参考本院1953年11月28日法行字第9429号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至于反革命分子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不在上述问题答复范围之内;如你院对这问题需要解决,当于你院提出后,再行研究并与有关机关联系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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