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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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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7-12-23
【实施日期】 1987-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近,我院发现有些再审、改判案件,由于判决书写得不够清楚,又没有做好当事人和有关方面的工 作,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影响不好。为此,特请注意:

        一、在改判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改判的理由,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能够了解法院改判的事实、法律根据。

        二、案件改判后,要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对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错误的,要严肃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以防止其改判后翘尾巴。

        三、在案件改判前后,要加强同有关单位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宣告无罪但有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建议有关党委和行政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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