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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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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27
【实施日期】 2008-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6年12月13日由第六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同时声明:《残疾人权利公约》条文中关于“迁徙自由”和“国籍”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不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出入境管制和国籍申请的法律的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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