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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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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发文字号】 (1999年10月18 [1998]法行字第16号)
【发布日期】 1999-10-18
【实施日期】 1999-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劳动教养制度之前,否定该通知的效力,将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从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仍应将该通知视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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