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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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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0]15号
【发布日期】 2010-02-24
【实施日期】 2010-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1015



 



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


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会议精神,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增创新优势,再上新水平,努力争当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排头兵,省法院制定了《关于全省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人民法庭)


 


关于全省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


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


窗口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讼需求、开展诉讼活动、寻求司法公正的重要场所,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级法院通过加强立案信访场所的建设,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规范立案信访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规范窗口职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执法、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努力争当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排头兵,按照最高法院与省法院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要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一工作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三项硬要求”,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彰显司法人民性,增强司法能动性,增创新优势,再上新水平,努力争当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排头兵。


2、工作理念:坚持便民利民的工作宗旨,以是否能够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制定窗口建设措施的依据和衡量窗口建设成效的标准;坚持争先创优的工作目标,以争当全国法院窗口建设排头兵为目标,以超常的决心和力度,推动窗口建设的新发展;坚持解放思想的工作状态,以解放思想克服自满思想,敢想敢闯,开创立案信访工作新局面;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扎实的措施、实在的行动、突出的成效,让人民群众真切受惠于窗口建设的实际成果;坚持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以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实际确定窗口建设的功能、标准和要求,不搞花架子,不搞一刀切。


3、工作重点:在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八项基本功能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充实窗口内容、延伸窗口服务、拓展窗口功能、强化窗口管理、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五个方面的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实现新一轮窗口建设的新发展,使之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司法服务场所。


4、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全面改善全省各级法院立案信访场所的软硬件,提高立案信访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作风、办事水平,建一流队伍、创一流服务、争一流业绩,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亲民便民、廉洁文明、严肃庄重的良好司法形象,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全局工作的亮点。


二、基础设施


5、“立案窗口”和“信访窗口”应当设置在法院标志明显、群众出入方便的地点,两个窗口应适当分开。窗口建设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案件受理情况和来信来访情况规划足够的场地,既要有前瞻性,又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总体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能够实现 “一站式”服务。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或“窗口式”的开放办公方式。


6、立案信访场所应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尽可能配齐安检门、公示屏幕、查询触摸屏、传呼系统、电脑、笔墨纸张、复印、打字、传真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服务设施,尽力为群众提供能够满足其诉讼需求的便利条件。


7、立案信访场所应向当事人提供导诉服务和免费诉讼指南、诉讼须知、来访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各种诉讼指引资料,在明显位置公布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法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8、立案信访场所应配备值班法警或保安,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监控录像设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以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


9、案件数量多、具备条件的法院可考虑在立案信访场所设立调解速裁中心,整合调解资源,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10、具备条件的法院可考虑在立案信访场所规划适当场地,引入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窗口便民、利民、为民服务。


三、窗口功能


11、各级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必须具备以下八项基本功能:一是诉讼引导功能,由专人负责接待引导;二是立案审查功能,及时接收、审查案件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核算、收取诉讼费用;三是立案调解功能,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各类调解的快速对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四是救助服务功能,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五是查询咨询功能,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案件流程信息和诉讼咨询服务;六是材料收转功能,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负责转交给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七是判后答疑功能,协调原审承办法官或相关审判庭进行答疑释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八是信访接待功能,接待当事人来访、申诉或申请再审,保持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


12、不断充实窗口内容,进一步充实服务项目,完善服务措施,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形式。通过网上公开立案条件或标准,公开上诉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办事规则,设立调解速裁中心,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和执行、信访救助基金,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一步丰富、充实窗口服务内容。


13、努力延伸窗口服务,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不断扩大窗口服务覆盖的范围和领域。一是向人民法庭延伸,人民法庭应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二是向网络延伸,有条件的法院要在网络上建立起立案信访在线服务平台,提供诉讼指引、风险告知、查询咨询、联系法官、信访投诉、判后答疑等服务,并在技术条件具备时探索开展网上立案、证据交换、文书送达、材料收转等服务;三是向社区、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延伸,通过设置社区法官或提前介入进行答疑解惑并组织调解等形式,形成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进入诉讼的纠纷。


14、积极拓展窗口功能,针对“立案信访窗口”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掌握大量第一手资讯的特点,增强司法能动性。一是设置研判预警功能,对“立案信访窗口”一、二审案件的受理、再审申请的审查和信访申诉的处理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判;二是设置纠纷预防功能,通过伸延窗口服务,派出立案法官或合议庭深入基层、社区,积极推动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使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诉讼程序之前;三是设置证明功能,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案件是否生效进行监管,对外出具裁判生效证明;四是设置宣传功能,通过强化“立案信访窗口”的法治文化建设,开展诉讼咨询活动,设置宣传栏、公告栏、法院发展历程展览等形式,传播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和形象


15、全面强化窗口管理,针对“立案信访窗口”是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平台的特点,把窗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一是加强立案信访队伍的管理和建设,配备必要的力量,建立干部相对稳定与定期轮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既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又保持队伍的活力;二是狠抓各项工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窗口行为,改进窗口作风,明确窗口责任,确保窗口工作规范高效运作;三是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管理,合理采用保全措施,防止超标的查封,防止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及时进行续封续冻;四是加强案件审限跟踪,对超审限案件进行督办,切实防止因案件久拖不决而引发信访问题;五是严格执行案件级别管辖制度,严格依法行使级别管辖权;六是大力加强窗口的信息化建设,增加窗口管理的技术含量,切实提高窗口管理水平。


四、工作制度


16、首接负责制度。在立案受理、接待上访过程中,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


17、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承诺立案受理、信访处理、信息查询、案件咨询、材料转交等有关内容的时间、期限、要求等,自觉接受涉诉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18、办事公开制度。公开立案信访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开接待人员信息,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由专人负责处理群众的投诉,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9、文明接待制度。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挂牌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得体,服务周到、语言文明,高效及时、方法恰当。


20、岗位“三定”制度。在工作期间,应当确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相关功能的工作,实行定岗、定人、定责,不得擅自离岗或者非工作人员替代,做到职能明晰、任务明确、权责结合、考核有据。


21、便民诉讼制度。规范群众诉讼信访方式,坚持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邮政、专线电话、公共网络、巡回立案、预约立案、带案下访等多种渠道,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就地解决问题,减少群众诉累。


22、立案调解制度。全面开展立案调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全程、全员、全面调解”要求,组织开展诉讼前或者立案调解、和解工作,逐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23“诉”“访”分离制度。针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与信访申诉权利的区别,进行分类处理,即对案件终审后行使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的,按“诉”对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对案件穷尽法律程序后行使信访申诉权利的,按“访”对待,主要做息诉服判工作。


2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定期滚动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按起因、人员、时间、地点、争议焦点、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形成发现问题的工作机制。


25、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各级法院院领导干部每周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各业务庭(室)负责人坚持定期轮流直接接访,确保每天都有部门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


26、干部轮岗和岗位锻炼制度。建立立案信访岗位定期轮岗制度,初任法官和拟任中层领导任职前到立案信访窗口进行锻炼,将立案信访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


27、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将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置若罔闻,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行为规范


28“立案信访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在工作时间应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装,按照规定佩戴法徽,挂牌上岗,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脚、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剃光头、纹身、留长发、蓄胡须。


2)接待群众时,态度应认真热情,语言文明,保持微笑服务,不得将个人生活中不愉悦情绪带到工作中。


3)严格依法办事,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手续不全的,一次性指导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耐心向群众说明原因。


4)平等对待每一位人民群众,不因地位、贫富、生熟而区别对待。对老、弱、病、残、贫等弱势群体人员要优先接待。


5)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29、“立案信访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待群众作风粗鲁、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2)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或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托办私事或索取、收取贿赂,或接受其请客送礼。


4)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或者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食、闲聊、上网、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法院形象的行为。


六、组织领导


30、各级法院应建立“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政治人事部门、立案庭、办公室、研究室以及负责新闻宣传、司法行政装备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以立案庭为主体,其他部门积极支持、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全面落实“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31、各级法院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要求,为“立案信访窗口”配齐配强与工作相适用的人员力量,将“最放心的人”放到“最不放心的位置”,建立人员相对稳定与定期轮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32、各级法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要加强 “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宣传工作,表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案信访工作水平。


33、各级法院应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党委、人大汇报“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党委领导和上级指导相结合,积极争取将窗口创建工作纳入地方规范化建设、行风建设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工作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窗口创建工作获得有力支持,能够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


七、方法步骤


34、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安排部署阶段,各级法院应按照本意见编制具体实施细则,于3月中旬前完成;(二)组织实施阶段,各级法院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完成“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任务,于6月前完成;(三)检查验收阶段,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考核验收由省法院组织进行,于9月前完成,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达标的法院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八、附则


35、广州海事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3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立案信访窗口建设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法委、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2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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