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
2010年4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自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48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交通事故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