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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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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9-23
【实施日期】 2011-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其他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所列项目的,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三条 属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负责审核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初步审核后逐级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市发改委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市规划局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市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发改委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发改委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需报上级核准的项目,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发改委核准。 
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对核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说明理由,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且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使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四)布局合理,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市发展改革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向市发改委申请延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对已经核准的项目,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质监局、安监局、卫生局、水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消防分局等部门根据核准文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改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十七条 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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