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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2010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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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7-30
【实施日期】 2010-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86年1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给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用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纸牌、骨牌、抽签、设彩、象棋残局、打桌球以及其他方式,以财物为注赌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

      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予取缔和禁止。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职工,应加强遵纪守法教育,禁止赌博活动。对本辖区、本单位内的赌博活动应及时制止,并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对有赌博活动而不制止的,要追究领导者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或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保证不再犯的,可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处以警告、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行政拘留。

      第五条 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的,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也可并处。

      第六条 参与赌博经多次治安处罚又再犯的,为首赌博或教唆、胁迫他人赌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也可并处。

      第七条 以巨资进行赌博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也可并处。

      第八条 提供赌场、赌资或赌具从中牟利未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也可并处。

      第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在赌博活动中构成其他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条 对查获的赌博财物和赌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一条 以捉赌为名或冒充公安人员劫掠赌博财物、赌具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罚款和没收的赌博财物、赌具的,应一律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阻碍查禁赌博活动或包庇纵容赌博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拘留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的人员进行行凶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主动交代自己的赌博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制止、检举、揭发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五条 国家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按本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罚,并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对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从事赌博活动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对国家干部、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按干部、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追缴的财物和罚款应办理罚款、没收手续。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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