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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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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10-20
【实施日期】 2009-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民商法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

      (2009年3月5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 2009年10月20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报告。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并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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