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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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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0-09-14
【实施日期】 2000-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宪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武清撤县设区应当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武清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武清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仍为23人。

      六、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其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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