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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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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9-07-29
【实施日期】 1999-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宪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9年7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八)拟定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日期、建议议程,草拟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工作报告(稿);

      (九)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

      (十)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

      (十一)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

      (十二)讨论决定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评议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三)检查督促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评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四)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讨论提出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意见;

      (十七)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立法计划;

      (十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关于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十九)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前款所列有关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交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报告。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入列席主任会议。需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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