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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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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5-18
【实施日期】 1997-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宪法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7年1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会议决定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未能报告上年度地方财政决算或本年度财政预算,大会可以作出授权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删去。

      二、将《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一款“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全市中长期或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决算和预算草案,……”中的“决算和”字样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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