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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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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7-10
【实施日期】 1989-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研(1988)23号“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可否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尚需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至于你院请示报告中涉及的马占魁、王凌贵诈骗财产一案,应当设法继续追赃,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

       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问题的请示报告

      

       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1983年5月,临夏液压件厂干部王凌贵(民事诉讼被告人)结识了临夏市的马占魁(临夏市人民法院已判刑),并借给马1250元。1984年5月,马占魁得知临夏市信托公司准备购蛞涣净醭担阏┏剖滞酚幸涣径缗破底急赋鍪郏⒕私樯苡胄磐泄揪砺碇靖眨袷滤咚显嫒耍┙猩烫浮5碚伎峙露苑叫挪还约海碓泄┢形颓胪趿韫蟪雒姘炖怼M趿韫蠖啻纬雒嫱碚伎肼碇靖丈烫浮#对拢玻踩眨碚伎勇碇靖帐种腥∽叨ń穑玻保埃霸冈拢玻踩眨趿韫蟆⒙碚伎诼碇靖沾τ赏趿韫笾幢市戳恕靶槭椤保孛鳎骸俺导畚玻担埃埃霸仍そ唬保玻担埃霸乖碌祝怠⑹中黄虢磺濉H缬銎渌榭觯荒艹保霸拢保等铡H绨雌诓唤唬杉追礁涸鹋獬ニ鹗В担埃埃霸!奔追接赏趿韫笄┟碇靖瘴曳剑碚伎っ魅恕4稳眨趿韫蟮ザ廊ヂ碇靖沾θ】睿碓月碚伎形拚┢硎净骋桑趿韫笤偃硎荆撼得挥泻舫涤肼碚伎昂廖薰叵怠薄B碇靖招乓晕妫冢吃履诜至酱胃陡趿韫笙纸穑保埃矗埃霸M跞缡桓碚伎砀送酰玻埃霸诖酥埃碓酰保埃霸耙涣咀孕谐怠0阜⒑螅趿韫笤谏罄碇猩心苋献铮顺隽烁鋈怂萌吭呖罴霸呶镎奂酃布疲矗罚苍傧氖屑觳煸河冢保梗福的辏保痹戮龆ǘ酝趿韫竺庥谄鹚摺B碚伎还┰呖钕侣洹A傧氖蟹ㄔ和辏保苍屡写β碚伎┢镉衅谕叫蹋改辏ɑ褂衅渌┢缸铮#保梗福赌辏保苍拢保踩眨碇靖找酝趿韫笪ピ枷蛄傧氖蟹ㄔ禾崞鹈袷滤咚稀R笙蛲趿韫笞匪鞒悼睢#保梗福纺辏丛拢玻谷樟傧氖蟹ㄔ壕鹘猓酱锍尚椋和趿韫笸嘶孤碇靖眨保埃矗埃霸K煤蟊桓嫱趿韫蠓椿冢诜ㄔ呵恐浦葱兄刑岢錾晁撸衔约阂寻葱淌麓Ψ#故芰诵姓暗衬诖Ψ郑挥υ僮肪克拿袷略鹑巍?br> 正确处理本案,首先要解决一个前提要件,即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在赃物无法追回的情况下,能否以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就此问题,我们进行了讨论,有两种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也侵犯了原告的民事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临夏市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受理此案是正确的。(2)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它所侵犯的是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这种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有共同点,但性质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74)法办研字第13号复函精神,对于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在赃物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再不得以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鉴于当前侵犯财产犯罪中,这种刑事与民事交叉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究竟应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把握,特提出请示,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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