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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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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8-04-17
【实施日期】 1958-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及分劈财产、生活抚养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三月二十一日法民字第9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作参考。

       (一)一审判决不离婚,上诉到二审后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劈、生活抚养费等问题未达成协议,上诉审判决后,当事人对财产分劈及生活抚养部分不服,是否准许上诉?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一般不应准许上诉,如果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可作为申诉处理。

       (二)上诉审在审理离婚上诉案件中,发现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确有错误,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等事实不清,可否只就离婚问题作出终审判决,而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发回原审更审?我们的意见,可按照案件需要,就下列三种做法酌取一种:第一、将全案发回更审,并在判决书内指出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改判离婚;第二、上诉审就离婚问题作出终审判决,如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发回原审更审;第三、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劈部分事实,由上诉审自行调查清楚,再与离婚部分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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