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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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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10-05
【实施日期】 1989-10-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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