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