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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开发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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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丽经开〔2013〕179 号
【发布日期】 2013-10-19
【实施日期】 2013-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经济法

丽水经济开发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党工委、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委办[2012]113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二、评估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牵涉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管理等重大决策。

      2.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

      3.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4.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发展等重点项目和工程建设。

      5.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政策调整等。

      6.涉及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行政区划、城镇建设规划等的调整,以及征地拆迁、居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7.涉及公共安全方面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等。

      8.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


三、评估内容

      第四条 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第六条 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的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

      第七条 可控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有无制定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评估主体
     

      第八条 评估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1.党工委和管委会作出决策的,由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2.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3.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按相关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不发生评估责任的转移。评估主体应做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评估实效。


五、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确定评估项目。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一般由决策主体自行确定,也可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或根据维稳办建议确定。

      第十二条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第十四条 全面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和定量定性分析,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风险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地各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应在集体讨论或会同相关参与评估的部门、社会各方代表、专家学者等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要逐级上报,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评估主体认为所评估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较小,可简化评估程序,但必须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稳控措施。

      第十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备案类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备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不宜事先公开的重大决策,应尽可能收集、掌握情况,对各利益相关方可能提出的意见、诉求进行梳理、分析、评估。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六、评估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凡是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立项、审批或作出决策。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作出暂缓实施的决策,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出决策后,决策机关要将评估报告送同级维稳部门。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七、决策实施跟踪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应全程动态跟踪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及时监测不稳定因素。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合理诉求要妥善处理,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要给予帮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处理。综治办(信访局)及有关部门也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要暂停实施,或调整决策,或落实化解措施后再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完毕后,评估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工作的开展过程、评估决定的落实情况、评估结论与实际实施情况等,对风险评估工作的有效性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不断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水平。


八、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评估责任追究。对决策事项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或者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或者在评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对应当评估而未经评估作出有关决策;或者不根据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决策;或者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决策实施或及时调整决策;或者决策实施过程中对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矛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实施。发生评估或决策责任追究的情形时,由开发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政治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程序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实施责任追究后,责任追究实施部门应及时将责任追究结果报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室、政治处等部门备案。


九、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有关部门或人员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明确部门职责。党政综合办牵头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督促检查工作。综治办(维稳办)具体负责本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开展工作。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经费保障工作。监察室、政治处和综治办等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强化督查考核。开发区综治委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平安、综治、维稳工作年度考核或专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综治办(维稳办)要定期通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


十、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

      第三十条 各街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社会团体对重大决策开展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综治办(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2013年1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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