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川高法【2013】362号
【发布日期】 2013-06-27
【实施日期】 2013-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

(20135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5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6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627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