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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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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4号
【发布日期】 2014-01-15
【实施日期】 2014-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杨松柏


2014年1月15日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体现客观、公正、权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内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在奖励活动中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七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创造性成果的公民。


第九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经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和科学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并运用于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项目主要完成人分别不超过7人、5人和5人。


第三章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同行业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并已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选和参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处理。


第十七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授奖。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八条 获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员,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10万元。


获得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完成单位颁发奖状,对项目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项目发给奖金: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九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年6月19日五届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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