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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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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04-16
【实施日期】 2014-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项目库管理,保障立法工作的延续性和主动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项目库,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立法项目储备,对立法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项目汇总。其项目应当优先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的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的征集、论证、调整(包括入库和撤项)等工作。


第四条 立法项目库应当保持动态、开放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市人大法制(工)委负责立法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立法项目库的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立法项目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立法项目库与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与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同时进行。


第七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每年向社会集中征集。


下列立法建议项目由市人大法制(工)委负责日常收集整理:


(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收到的立法建议项目交由市人大法制(工)委汇总。


第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建议项目表,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交法规文本的草稿。立法建议项目表应当写明法规项目名称、立法目的和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立法依据等。


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立法建议项目表有困难的,可以只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九条 立法建议项目由市人大法制(工)委汇总后分送有关委员会,按照《南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办法》的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下列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列入立法项目库:


(一)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集中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未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有立法必要但条件暂不成熟的;


(二)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项目,没有完成立法任务但仍有立法必要的;


(三)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经论证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第十一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因上位法根本改变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可以撤项。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被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库中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市人大法制(工)委负责汇总项目论证结果,提出立法项目库调整建议报告,经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报请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立法项目库调整后,由市人大法制(工)委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项目库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法规的起草责任单位、有关委员会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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