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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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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利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3-09
【实施日期】 2015-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性金融作用,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水利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农发行重大水利工程专项过桥贷款是指为地方开展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保证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顺利实施,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各级水利部门和农发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专项过桥贷款的作用,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按期顺利推进。

  在用好专项过桥贷款的同时,各级水利部门要继续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增加中长期信贷投入,努力扩大重大水利工程投资来源。

  《意见》要求地方各省级水利部门抓紧组织承贷主体和农发行有效对接。各省级水利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承贷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专项办理,确保有序衔接。

  《意见》强调农发行各省级分行应严格执行专项过桥贷款在贷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体现开发性金融对重大水利工程的支持力度。贷款采用信用方式,无须担保,过桥贷款既可以按照项目发放,也可以由承贷主体统借统还。贷款期限应依据项目投资实际需求和财政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专项过桥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照西部及东北、中部和东部地区分别下浮20%、15%和10%执行。

  《意见》提出各级农发行要对专项过桥贷款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评审、优先批贷,确保借款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贷款额度内用款。严格落实限时办贷要求,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确保信贷资金能及时投放到位。

  《意见》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和农发行应加强对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按时归还贷款。

  附件:

  水利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http://www.mwr.gov.cn/zwzc/tzgg/tzgs/201503/P0201503186068815141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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